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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登记离婚并签署协议,约定子女由徐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徐某某将子女长期带至国外生活,王某某认为协议中“在境内居住”的条款被违反,遂诉请法院解释协议并变更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居住地的模糊表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该条款在跨境执行中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离婚协议原件、子女出入境记录及居住证明作为书证;被告提交当地学校入学证明及居住租赁合同。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实际履行情况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居住地的约定存在歧义,双方同意变更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并配合办理子女回国手续及户口迁移。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跨境家事纠纷中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执行争议,为类似涉外抚养权变更提供了“解释先行、调解兜底”的司法实践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