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原系夫妻,邓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邓某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2023年,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巨额资金流入,遂起诉要求分割。邓某某辩称该资金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因涉军身份及隐私,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查明,该理财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邓某某婚前存款及婚后少量工资结余,且双方离婚时已对主要财产进行清算,该遗漏财产价值较小,未影响离婚协议整体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名下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资金变动情况。被告邓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理财购买记录,主张资金性质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该笔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协议是否构成“遗漏”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少量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在离婚协议已对主要财产进行分割且显公平的情况下,对于价值较小、性质存疑或属于个人财产转化的遗漏资产,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避免滥用诉权,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