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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董某发现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的家庭共同账户,通过多次小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董某认为杨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被隐匿的财产,并主张杨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杨某辩称该款项系用于家庭日常大额支出及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否认隐匿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理财产品购买记录及电子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资金流向异常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杨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发票及还款记录,但未能提供完整对应的资金用途证明。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能否证明“隐匿转移”的主观故意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后发现遗漏或隐匿财产案件中,举证责任的高标准要求。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行为及具体金额,若证据链不完整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请,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稳定性的维护及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