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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孙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孙某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2023年,赵某某发现该笔存款,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分割。孙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赵某某,赵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军人婚姻中财产认定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单作为书证,证明存款存在及时间;孙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双方离婚前的聊天记录截图,主张款项来源及放弃分割的意思表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支付存款分割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协议离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仍可另行起诉分割。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隐私权的平衡,强调在涉军家事案件中,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兼顾公平与保密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