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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2023年,原告在整理被告遗留资料时,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境外持有一处未申报的房产及相应存款,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被告辩称该资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证明、银行流水及翻译件等书证,证明资产存在及归属;被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资金流向证明。鉴于涉外因素及证据复杂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境外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围绕资产性质认定及诉讼时效抗辩进行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境外房产及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将上述资产变现后所得款项的60%支付给原告;被告负责办理资产处置及跨境汇款手续,原告配合提供必要身份文件;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境外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对于涉外婚姻中资产跨境、隐蔽性强的特点,提示当事人应全面披露财产,否则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