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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结婚并回国生活。离婚时,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分割国内房产及存款,但未提及被告在境外持有的某科技公司股权。离婚后半年,刘某通过律师调查得知该股权存在,且价值巨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股权属婚前个人财产且已放弃主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遗漏的境外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范围,以及涉外因素对财产认定和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境外证据,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境外股权登记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离婚协议原件。被告对股权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性质提出抗辩。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股权进行价值鉴定,并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庭审重点围绕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方案展开。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刘某办理涉案境外股权的变更登记或折价补偿手续;二、涉案境外股权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二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明确处分的遗漏财产,尤其是涉外背景下的境外资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全面披露财产,隐瞒或遗漏可能导致后续诉讼及不利后果,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及证据规则对遗漏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