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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林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胡某某在整理林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胡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且因林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林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胡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匿财产的认定及过错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胡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证明林某某过错的聊天记录等书证。林某某提交了其个人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抗辩意见。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事实基本清楚,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林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并额外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十万元;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也不影响另一方发现隐匿财产后主张权利。同时,法院在调解中支持了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