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朱某所有,债务由马某独自承担,双方随后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发现马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马某遂以朱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上述资产。朱某辩称双方系真实离婚,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涉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马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执行裁定书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嫌疑。朱某提交了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未开展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原告撤诉,但司法实践明确否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效力。当事人试图通过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不仅无法实现逃债目的,还可能面临财产被追回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警示公众诚信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