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董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女方)与董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后韩某发现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董某以《民法典》第1081条保护军人婚姻为由,主张该离婚协议条款因违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规定而无效,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效力及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董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书证,证明董某存在法定过错且协议真实有效。董某提交服役证明及相关法律意见书,主张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协议条款应属无效。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法律适用及协议条款解释。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韩某与董某离婚;二、董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法律对军人婚姻有特殊保护,但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依然有效。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