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张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50万元存款转入其妹账户,且该款项用于购买理财,离婚时未予分割。张某某主张该行为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理由为徐某某长期冷暴力导致感情破裂。此外,双方育有一子,抚养权归徐某某,张某某需支付抚养费。张某某认为徐某某隐藏财产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且存在法定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分割该笔款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理财合同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转移财产及存在过错。被告徐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且录音系诱导性提问,不予认可。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及离婚时是否确属“遗漏”或“隐藏”。双方就财产性质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数据以核实资金最终去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的处理界限。若财产在离婚时已存在且双方知情或应知,仅因未分割而主张重新分割,需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等恶意行为。同时,单纯的经济纠纷不必然构成法定过错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原告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