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2023年,蒋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份录音资料,显示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但双方离婚时该商铺未被列入分割清单。蒋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存在隐匿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商铺。吴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权属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主张证明商铺购买事实及被告隐瞒情节;被告吴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款项来源于其婚前存款。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具体地址略),该商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蒋某分得60%份额,被告吴某分得40%份额;二、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蒋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若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结合资金流向,准确认定了财产性质,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