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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彭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家庭经营,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彭某某承担,房产归沈某某。债权人主张该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假离婚真逃债”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此外,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沈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家暴事实;彭某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经营。双方围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假离婚”逃债行为的审查难点。原告撤诉可能源于证据不足或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提示当事人在处理离婚债务时,需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避免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资产,否则可能面临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