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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彭某在哺乳期期间提出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彭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彭某再婚或同居,抚养权归董某。后彭某未依约履行协助义务,且董某发现彭某疑似与他人同居。董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究彭某违约责任。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涉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再婚限制抚养权变更的条款效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董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同居关系鉴定意见》及彭某违反协议约定的聊天记录,主张彭某存在过错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彭某则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婚生女由董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驳回董某要求彭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的条款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但可作为判断抚养权变更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参考因素。法院在保护女方哺乳期权益的同时,依据新证据支持了抚养权变更,体现了司法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