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曹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吴某某名下有一笔未分割的定期存款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记录,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曹某某认为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吴某某辩称该存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曹某某,但曹某某否认知晓。双方对存款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争议,核心在于离婚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单纯遗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历史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该笔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且未在离婚时分割。被告吴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双方离婚前的聊天记录截图,主张该款项来源为婚前积蓄。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该笔存款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曹某某分得60%,吴某某分得40%;吴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曹某某指定账户;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离婚协议未提及,只要确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