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张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张某独自承担;双方共同欠付信用卡债务共计15万元,由张某负责清偿。离婚后,张某未按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导致郭某被银行催收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郭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张某违约后郭某是否有权申请执行该协议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执行过程中,郭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征信报告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张某未履行债务的事实。张某辩称该债务约定仅对双方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债权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张某存在明显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张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郭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信用卡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15.2万元;若张某逾期履行,则需额外支付违约金2万元;双方就本案执行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一方未按约履行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时,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