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后,李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此时,李某正处于哺乳期,独自抚养子女,经济压力较大。李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李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未列入协议,故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过程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被告彭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视听资料,主张该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购买,且录音显示李某在离婚谈判中曾口头同意放弃该房产权益。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但原告在再审审查阶段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审慎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