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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徐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显示冯某某在离婚前曾口头承认持有一笔未披露的定期存款及一套位于郊区的房产。徐某某主张该部分财产系离婚时遗漏,要求重新分割。冯某某辩称该财产已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且录音系偷录,合法性存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以及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潜在调整因素。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查询记录及一段录音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被告冯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合法债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来源合法性及证明力,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情况。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郊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兼顾了财产分割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类似隐匿财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