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杨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其孕期及哺乳期(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以个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累计投入资金50万元,该账户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杨某主张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邓某辩称该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及婚后工资结余,且离婚时杨某已知悉该账户存在,系自愿放弃分割。双方对资金性质及离婚时是否知情存在重大争议,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及特殊时期财产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资金流入时间及账户隐蔽性,主张被告存在隐匿行为。被告邓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变动的具体流向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若财产在离婚时已为双方所知悉或应当知悉,且未在协议中明确保留分割权利,视为自愿放弃。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防止当事人利用特殊时期(如孕期)恶意主张权利,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