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谢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系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后谢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被证实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构成重大过错。郭某依据协议条款主张谢某违反忠诚义务,要求支付损害赔偿。谢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协议条款解释存在歧义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就协议中“重大过错”的定义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郭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谢某过错并判令其履行赔偿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诉讼程序。郭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谢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明谢某存在重大过错。谢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模糊。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军人婚姻保护与过错赔偿的平衡。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承认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按原协议执行。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过错方赔偿责任。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减少对抗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