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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逃避林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蒋某、债务由林某承担,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后林某因无力偿债被起诉,发现蒋某在“离婚”期间转移资产。林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理由是蒋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虽登记离婚但并未解除同居关系,且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被告蒋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认定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双方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因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而本案系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且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重婚、同居等法定过错情形,故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076条、第1085条、第10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与财产分割条款效力的区分。司法实践认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以“假离婚”为由主张恢复婚姻关系或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