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韩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男方所有,存款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谢某主张该协议中“车辆”特指登记在韩某名下的某品牌轿车,而韩某主张该表述涵盖双方名下所有机动车,包括谢某名下另一辆高价值跑车。双方因车辆归属产生争议,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归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的后续履行问题,双方情绪对立严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双方离婚前后关于财产分割的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以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韩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对“车辆”范围的指代语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车辆归男方所有”条款所指车辆为登记在被告韩某名下的某品牌轿车;二、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上下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交易习惯进行综合认定。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法院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有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