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孙某承担。离婚后,吴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该笔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现债权人起诉吴某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孙某追偿。鉴于孙某处于哺乳期,且吴某主张该债务虽未列入协议但属共同债务,应由孙某最终承担。双方对债务性质及追偿范围存在重大分歧,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及相应利息。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吴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电子聊天记录及装修合同等电子数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孙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结合庭审质证情况,认定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双方内部有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即便债务未列入原协议,若确属共同债务,一方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时,法院对电子数据的严格审查标准,为类似家事案件中证据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