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沈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曾某某所有。2023年,曾某某发现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曾某某认为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重新分割。沈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曾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争议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情清晰、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银行流水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辅助证明沈某某在婚姻期间的购房资金来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购房合同,试图证明资金来源为其婚前个人积蓄。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诉讼时效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曾某某与沈某某各占50%份额;二、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已签署,对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涉军人婚姻案件中,严格审查财产性质,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公平分割原则,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