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韩某遂诉请离婚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涉及继承所得部分归女方所有”。韩某主张该条款涵盖于某父亲去世后遗留的全部房产及存款,要求确认所有权;于某辩称“继承所得”仅指协议签署前已实际分割完毕的遗产,且部分资产尚未完成过户,不属于协议处分范围。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继承所得”的具体指向及效力范围,涉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与继承析产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韩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于某存在家暴行为及遗产实际存在;于某提交遗产继承公证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主张部分资产尚未完成法律上的继承转移,不属于协议约定的既得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实际状态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尚未完成法律手续的继承财产,不宜简单纳入已签署的离婚协议处分范围,体现了司法对契约自由与财产权属稳定性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