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商贸公司。2021年,二人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假离婚”,将全部资产归陈某某,债务由曹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二人为共同债务。执行阶段,曹某某因无力清偿被强制执行,发现陈某某已转移资产。曹某某遂申请执行,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清偿责任。陈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资产分割系自愿,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恶意串通行为;陈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资产转让合同,主张离婚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债务形成时间,认定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陈某某需对曹某某已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某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就本案债务清偿问题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通过执行调解确认债务连带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与交易安全,对类似家事债务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