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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孙某某发现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笔大额银行存款及一套房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孙某某主张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行为,应少分或不分。马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性质认定及隐匿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在婚姻期间持有上述资产。被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申报清单及资金流向证明,试图证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且离婚协议中已有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维护既定的离婚协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及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