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军人)与于某某原系夫妻,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于某某。2023年,于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处商铺未列入离婚协议,遂起诉要求分割。曹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于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波动大而自愿放弃分割。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争议焦点在于该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购房合同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商铺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并申请对财产性质进行鉴定。曹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沟通记录,主张该财产已在协议中涵盖或属于其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对于离婚时未明确列明但实际存在的财产,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且自愿放弃,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及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