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归吴某所有,孙某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孙某以该房屋涉及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未分割遗产份额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主张协议中“共同购买”表述存在歧义,实际包含其个人继承财产。吴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房屋完全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双方对房屋产权构成及协议条款中“共同购买”是否涵盖继承份额产生重大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范围及继承权益的排除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吴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购房合同等电子数据,证明房屋系婚后出资购买。孙某提交其父母遗嘱公证文书及遗产分割记录,主张部分产权属遗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的资金流向与协议文义,未组织开庭,仅通过书面材料核实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吴某所有;二、孙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吴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吴某一次性补偿孙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其主张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应结合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综合认定。即便一方主张财产包含继承份额,若协议未明确保留或排除,通常视为对全部财产权益的处分。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兼顾法理与人情,高效解决执行争议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