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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周某某长期对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周某某承担,但周某某未履行。焦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债务为周某某个人债务或要求其独自承担。审理中,焦某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赌博及挥霍,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周某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装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认定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涉案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离婚债务清偿的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焦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围绕债务性质及家庭暴力情节进行质证。焦某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债务用途非法;周某某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重点核实了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家暴情节对债务分担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债务为周某某个人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且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即使双方曾约定债务承担,若一方未履行,法院可依据债务实际用途及过错程度重新划分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及对虚假共同债务的甄别,对家事审判中债务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