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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董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董某因婚内出轨需向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董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擅自转移子女户口。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董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重大过错。审理中,蒋某提交了一段董某与第三者亲密互动的录音及视频,证明其过错行为及违约恶意。法院注意到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隐私保护,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协议履行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上诉人蒋某在庭审中重点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用以证明被上诉人董某存在法定过错及违反离婚协议的主观恶意。被上诉人董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赔偿金额过高。二审法院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上诉人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上诉人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婚内过错及违约行为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当事人隐私权的严格保护,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