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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于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谢某全额承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履行后诉至法院,依据离婚协议向谢某追偿。谢某抗辩称,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朱某在受胁迫下签署,且部分债务实为朱某个人挥霍所致,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认定及涉外因素对证据采信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原告朱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谢某曾承诺承担债务。被告谢某提交境外形成的书面声明及翻译件,主张协议签署存在瑕疵。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境外证据的真实性,组织双方对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确立了涉外电子数据与境外证据的审查标准,强调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需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