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孙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按五五比例分割。诉讼中,赵某某主张孙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后,通过虚构债务及向亲属转账方式隐匿、转移银行存款共计80万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并多分。孙某某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支及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签署后发现的隐匿财产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协议的重大变更事由,以及隐匿行为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申请对孙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流向异常。二审法院经审查,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确认孙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离婚协议签署后不久,具有明显规避分割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在涉财产隐匿转移案件中,法院对资金流向异常及主观恶意的审查标准。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履行后若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