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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后感情渐淡,沈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频繁向不明第三方转账、虚构债务等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但沈某某认为博某某在协议履行前恶意转移资产,导致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显失公平。沈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博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请求多分或不分财产。博某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否认隐匿意图。争议焦点在于博某某转账行为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解释与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博某某向特定账户大额转账且无合理用途。博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部分还款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博某某承认“暂时存放”资金的片段,结合资金流向分析其隐匿意图。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案外人转账的人民币五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该五十万元由沈某某分得三十五万元,博某某分得十五万元;三、双方按照原离婚协议约定办理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手续;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框架下,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重新分割或调整分配比例。法院通过视听资料认定主观恶意,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