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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麻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麻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以陈某某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配合房产变更登记,声称需待哺乳期结束再行处理。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抚养费支付的条款。双方对“哺乳期”是否构成履行抗辩理由存在争议,麻某某提交孕期及产后医疗记录作为视听资料及书面证据,主张暂缓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现场听证。执行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麻某某提交了包含孕期检查及产后恢复情况的视听资料及医院诊断证明,试图证明其履行障碍的合理性;陈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抚养费催缴记录及房产登记受阻的书面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与特殊生理期间的法律冲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执行中对于特殊生理期间(如哺乳期)当事人履行能力的考量。虽然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涉及子女抚养及女性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境下,当事人选择撤诉往往意味着双方达成新的默契或暂时性妥协。这提示司法实践在刚性执行之外,应注重柔性化解家事矛盾,平衡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