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发现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蒋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曹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蒋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波动未予分割,现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后续调整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商铺购买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被告曹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双方离婚前的聊天记录,主张该财产归属及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强调当事人对财产状况的知情义务。对于虽未列明但离婚时已知或应知的财产,不支持重新分割,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