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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郭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双方为规避郭某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郭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房产归董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郭某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遂起诉董某。董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条款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案子女尚处哺乳期,且涉及“假离婚真逃债”的典型争议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签名虽为郭某所签,但结合双方离婚后的同居事实、资金流向及郭某未实际搬离等客观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被告郭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辩称系真实离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依据实质法律关系认定效力,有效遏制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