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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邓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然而,在协议履行期间,赵某某发现邓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及虚构债务。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追究邓某某的法律责任,同时主张子女抚养权。邓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家庭支出,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邓某某是否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赵某某申请对邓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及关联亲属账户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部分资金流向异常且无合理用途。邓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及合理性,结合双方提交的银行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邓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被告邓某某因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原告赵某某分得60%的剩余共同财产,被告邓某某分得40%;三、婚生子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阶段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受害方可主张重新分割并请求少分或不分财产。法院通过司法审计与鉴定意见,强化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稳定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