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中国籍)与陆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高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女。高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陆某某构成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但就协议中“过错方净身出户”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高某某认为该条款明确指向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倾斜,陆某某则辩称该条款仅针对共同财产分割,不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涉外婚姻身份关系认定及过错证据的跨境取证难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了陆某某与第三人的合影视频、聊天记录截图及亲子鉴定报告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作为核心证据。陆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高某某抚养,陆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陆某某同意将名下位于本市的一处房产归高某某所有,作为对高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补偿;4. 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责任的约定有效,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过错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通过调解结案,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高效解决了涉外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隐私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