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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马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马某独自承担,朱某无需分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在代偿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马某追偿。因马某拒绝履行,朱某提起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内部追偿,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非举债方的约束力及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还款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其已履行对外债务及协议约定。被告马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代偿义务。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债务条款效力的尊重,同时警示当事人可通过诉前调解或撤诉方式高效解决内部追偿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