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谢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谢某长期阻挠郭某行使探视权,甚至多次在郭某探视时强行带走孩子并切断联系。郭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条款。执行过程中,谢某辩称郭某有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平衡父母探视权与子女最佳利益,以及执行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心理影响的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多次沟通记录及一段显示谢某强行带走孩子的手机录音(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谢某违约阻挠探视。谢某虽口头抗辩,但未提交实质性反证。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释明探视权对子女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并审查了郭某提交的无不良嗜好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责令谢某立即停止阻挠行为,配合郭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行使探视权;若谢某继续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可执行性,强调父母探视权不仅是权利,更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义务。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同时以强制手段纠正阻碍探视行为,体现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