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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朱某某假离婚逃债析产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内购置多处房产。2021年,朱某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追讨。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不动产无偿归江某某所有,朱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后,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资产、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人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以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行为效力,以及涉外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债权人)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文本、银行流水及双方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后仍有共同生活迹象及债务发生时间早于离婚时间。被告江某某与朱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安排。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反映的双方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江某某与朱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无偿归江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涉案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析产,其中相应份额用于清偿被告朱某某所负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因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