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杨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杨某某所有,债务由杨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杨某某迅速将房产过户并低价出售,所得款项隐匿。张某某发现后,以杨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双方通过协议形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进行诉前调解。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协议、房产过户记录、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杨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查证据,认定双方离婚虽形式合法,但财产分割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且涉嫌恶意逃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原告张某某60%、被告杨某某40%的比例进行分割;三、被告杨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所得售房款优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债务。法院通过调解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对类似“假离婚真逃债”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