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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彭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焦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处房产未予披露,遂起诉要求分割。彭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焦某主张遗漏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焦点在于继承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协议的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继承公证书作为书证,主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彭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申报记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该财产属个人所有。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对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存在未披露财产,若属一方个人继承所得且协议已概括性分割,另一方不得再行主张。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及司法对隐私权的尊重,对处理类似离婚后发现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