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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离婚后,何某某发现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此时,何某某正处于哺乳期,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经济压力较大。何某某认为马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其及子女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隐匿商铺,并主张因马某某过错多分财产。马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何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故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申请对商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抗辩证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该商铺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且产权登记虽在被告名下,但实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该商铺进行分割,原告何某某分得60%份额,被告马某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规定,结合鉴定意见,公正分割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