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高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高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江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高某某继续与江某某共同生活。江某某发现高某某在离婚前后通过虚构交易、隐匿银行账户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江某某正处于哺乳期,抚养子女压力巨大。江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主张高某某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确认相关转移行为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江某某则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高某某在离婚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转出及虚构债务凭证,证实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双方围绕财产转移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江某某的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三、鉴于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判决高某某少分财产;四、确认高某某与第三人之间的虚假交易行为无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及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无效,依法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