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蒋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约定于某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离婚后,蒋某未按约支付赔偿金,且长期阻挠于某行使探视权,导致亲子关系疏离。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条款。执行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蒋某是否存在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产生争议。于某主张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追加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于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蒋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存在大额异常资金转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赔偿义务。蒋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异议,否认过错事实。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离婚协议约定,对证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认定蒋某违约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当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严重过错时,法院可依据鉴定意见支持受害方的执行申请。同时,强调了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保护直接抚养方权益及促进亲子关系的重要性,对类似家事纠纷的执行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