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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高某某将名下某商铺过户至焦某某,并协助办理继承手续以分割高某某父母遗留房产。离婚后,高某某拒不配合商铺过户,且擅自处分继承所得房产份额。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审理中查明,该商铺存在抵押,且高某某父母遗产尚未完成法定继承分割,导致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置的部分因标的物权属不清及存在权利负担而客观上无法直接履行。焦某某主张高某某违约,要求强制过户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商铺权属证书复印件及高某某擅自处分房产的转账记录作为书证;高某某提交遗产继承公证材料、商铺抵押合同及还款计划作为书证。双方围绕协议履行可能性及违约责任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遗产分割状态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未分割遗产或存在权利负担财产的履行障碍。在标的物权属未定或存在法律限制时,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强制履行,而应引导当事人先解决基础权属争议,体现了司法对物权变动法定原则的尊重。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