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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婚后因朱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麻某不堪忍受诉请离婚。双方为逃避朱某对外巨额债务,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麻某所有,债务由朱某独自承担,实则“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主张该协议损害其利益。麻某遂提起再审,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问题,涉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置与债权人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朱某承认“假离婚”录音的物证与视听资料。朱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确认麻某与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及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三、驳回朱某关于债务由其独自承担的抗辩,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院通过否定恶意串通条款的效力,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