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博某某支付沈某某补偿款50万元。离婚后,沈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30万元,且该款项未纳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沈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并主张博某某少分或不分。博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争议,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隐匿行为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转账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证明博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博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已履行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一审认定事实,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沈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博某某向沈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15万元;三、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电子数据认定隐匿行为,体现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