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朱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大部分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利用该协议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原告主张双方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法分割被隐匿的房产及存款。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协议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主要提交电子数据,包括双方为避债而签订的虚假债务清偿计划、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假离婚”的沟通内容,以及被告名下账户在离婚前后的大额资金流转记录。被告虽对部分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诉前调解期间,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法院对利用离婚协议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审查态度。提示当事人诚信诉讼,任何试图通过虚假离婚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均难以获得法律保护,且可能面临财产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